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动态 > 审判研讨
迈向精密化的司法
  发布时间:2015-06-03 11:54:45 打印 字号: | |
  司法公正的实现,要以符合司法规律的具体的司法制度为依托。提高司法的程序化、规范化水平,迈向精密化的司法,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也是改革完善司法制度的理性选择。

  司法的理念和制度只有符合司法规律的要求,才能在实践中实现司法公正。反过来讲,司法公正的实现,也要以符合司法规律的具体的司法制度为依托。从确保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司法制度如何设计、如何改革完善,才能符合司法规律的要求,值得深入研究。

  立足司法实践,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层面的要求,前者是指准确认定事实,依法惩罚犯罪,实现实体正义,后者是指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为实现上述目标,要求司法以一种高度程序化、规范化的方式运作。简单粗糙的工业流程产生不了高质量的商品,司法也是如此。简言之,提高司法的程序化、规范化水平,迈向精密化的司法,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也是改革完善司法制度的理性选择。

  日本刑事司法领域亦有精密司法之说。根据日本刑事法学者松尾浩也的总结,精密司法主要是指在与正当程序不发生正面冲突的限度内,侦查机关开展彻底、深入的侦查,检察官在确实充分的证据基础上慎重起诉,法庭进行细致入微的审理,最终的结果是司法具有很高的精确度,有罪判决的案件比例高达99%以上。可见,日本的高定罪率是以精密化的司法作为保障的。反观我国现阶段刑事司法,侦查、起诉和审判等诉讼职能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仍有待提高,可以说尚未达到精密司法的水平。但据相关统计,近年来,各地法院一审刑事案件中有罪判决率也高达99%以上。为消除对案件质量的隐忧,切实确保司法公正,尤其是避免错案发生,有必要着力提高司法的精密化水平。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精密化的司法并不刻意追求较高的有罪判决率,其更加注重的是司法的质量或者说司法的公正性。诚如陈卫东教授所言,精密司法这一概念下所蕴藏的更为重要的内容,还是整个司法结构设计的精密化、司法程序运行过程的精密化,以此来保证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司法结果的正确性乃至司法本身的正当性及正义性。现阶段倡导精密化的司法,需要直面一系列现实的问题和挑战,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诉讼职能都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需要进行较为系统、全面和深入的改革。本文主要关注审判环节的精密化问题,毕竟审判是诉讼的核心环节,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审判的精密化,需要以案件的繁简分流为前提。由于司法资源具有稀缺性,我们无法做到所有的案件都按照相同的程序投入同样的资源。同时,案件有难易之分,简单案件也没有必要复杂化。这就意味着需要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设计相应的审判程序,对司法资源进行优化配置,集中更多的资源解决那些疑难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大幅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符合司法规律的要求,但与国外相比仍有进一步探索扩大的空间。在劳教制度废除后,轻罪案件有所增加,基层法院的办案负担加重,一些地方法院开始探索轻罪速裁程序。在规范裁量权的前提下,尽量简化轻罪案件以及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是兼顾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合理选择。

  审判的精密化,需要以发达的庭前准备程序作保障。例如日本就设立了前后补充式审判准备程序,分为第一审审判前的准备程序和第一次开庭后的准备程序,通过充分的事前准备实现庭审集中审理、持续审理、充分审理。我国刑事审判的庭前准备程序较为薄弱,虽然法官可以在庭前阅卷,但一些案件庭审的争点不够明确,庭审质量不高,有些可能导致庭审中断或者影响庭审顺利进行的程序性问题也未能在庭前切实解决。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设立了庭前会议程序,但规定较为原则。对于疑难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有必要强化庭前准备程序的功能,明确庭前程序处理结果的法律效力,在庭前妥善解决各种程序性争议,明确控辩双方的争点,实现庭前与庭审的有效衔接。

  审判的精密化,在庭审中突出地体现为证据调查的精密化。当然,这要以系统完备的证据规则为基础。“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改变了我国长期缺乏刑事证据规则的局面。尽管“两个证据规定”的重要内容已经被刑事诉讼法所吸纳,但“两个证据规定”本身仍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庭审过程中要认真按照刑事诉讼法和“两个证据规定”的要求,严格依法开展证据调查和质证程序,任何证据未经法庭依法质证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辩护方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要认真审查,依法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后,对确认或者不能排除非法取证情形的,要严格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对辩护方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人民法院要认真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法庭对事实证据存在的疑问,要认真调查核实,对于来源不明、真实性缺乏保障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关于日本的精密司法,有观点认为,由于强调严密、彻底的侦查,可能导致审判趋于形骸化,丧失应有的实质意义,甚至导致冤假错案出现。这种观点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我们所倡导的精密化司法是指整个刑事司法的精密化,绝不能仅仅强调审前程序的精密化。通过强调庭审证据调查的精密化,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能够推进庭审的实质化,确保司法公正。

  审判的精密化,在程序设计上体现为多元化和精致化。具体言之,就是对不同类型的问题采用专门的程序进行处理。例如,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启动专门的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对于定罪问题和量刑问题,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分别处理,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同时区分不同类型的案件设计不同的量刑程序。

  审判的精密化,在裁判结果上体现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在实行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后,全社会可以通过查阅裁判文书评价审判的公正性。我们强调审判的精密化,不仅要使参与审判的当事人和旁听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也要使社会公众通过查阅裁判文书体会到审判的程序化、规范化和专业化。这就要求裁判文书逻辑清晰,对争点进行准确归纳,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规范评价,充分论证裁判理由。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年3月27日2版)
责任编辑:大宁法院网管员